自2015年《食品安全法》修訂并實施以來,我國食品行業的許可管理制度發生了重大變革。其中,最核心的變化之一便是將原先的《食品流通許可證》整合進了新的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之中。因此,對于在2016年申請或從事食品相關業務的企業和個人而言,理解這兩者的區別至關重要。
一、 法律依據與時代背景
- 食品流通許可證:其法律依據主要是舊版《食品安全法》及配套的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》。在2015年10月1日新《食品安全法》施行前,它是從事食品銷售活動(如批發、零售)必須取得的專項許可。
- 食品經營許可證:其法律依據是2015年修訂的新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(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)發布的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(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)。該辦法將原先的《食品流通許可證》、《餐飲服務許可證》以及《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》等多證整合為一張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,實現了“三證合一”乃至“多證合一”的監管模式。
因此,在2016年這個時間點,《食品流通許可證》已經成為歷史,不再新發。新進入市場的食品經營者,無論是從事銷售、餐飲服務還是兼營,均需申請統一的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。
二、 核心區別:許可范圍與業態劃分
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。
- 食品流通許可證:許可范圍相對單一,主要針對 “食品銷售” 這一經營環節,例如在商場、超市、食雜店、網上店鋪等場所進行的食品買賣活動。
- 食品經營許可證:許可范圍大幅拓寬,覆蓋了食品從進入流通環節到最終消費的全鏈條。其經營項目主要分為兩大類:
- 食品銷售:涵蓋了原流通許可證的所有內容,并根據風險程度細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、散裝食品銷售、特殊食品(如保健食品、嬰幼兒配方乳粉)銷售、其他類食品銷售等。
- 餐飲服務:涵蓋了原《餐飲服務許可證》的內容,包括各類餐飲店的食品加工制作并直接提供給消費者食用的服務,如熱食、冷食、生食、糕點、自制飲品等制售。
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上還會明確標注 “經營形式” ,如實體門店、自動售貨、網絡經營、中央廚房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,監管更加精細化。
三、 申請主體與監管的統一性
- 食品流通許可證: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(機構改革前)。
- 食品經營許可證:自2016年起,統一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(現整合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)負責受理、審核、發放和監管。這解決了過去“分段監管、多部門發證”可能存在的職責交叉或空白問題,實現了對食品經營主體“從源頭到餐桌”的統一、高效監管。
四、 對2016年經營者的實際影響
- 新辦業務:2016年及以后新開設的食品店、餐館、超市、網店等,必須直接申請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。
- 已有證照處理:在2015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的《食品流通許可證》或《餐飲服務許可證》,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。但如需辦理許可變更、延續等業務,市場監管部門會按照《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逐步將其換發為新的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。因此,2016年市場上存在兩種許可證并存過渡的情況,但趨勢是全面替換為新證。
- “一企一證”原則:新規實行“一地一證”原則,即食品經營者在同一個經營場所從事多項食品經營活動的,只需申辦一張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,上面載明所有經營項目,大大簡化了手續。
簡而言之,在2016年的時間背景下,《食品流通許可證》是舊的、單一環節的許可憑證,而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是新的、整合性的、覆蓋全環節的許可憑證。后者取代前者,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向統一、高效、全程化管理邁進的重要標志。對于食品經營者而言,這意味著需要按照更全面的規范來經營,同時也享受到了“一證通行”的便利。